(1)从事海运的人不管是承运人或托运人之间在装船前都不需签租船合同或运输合同,而是在装船后,由承运人或其代理签发提单来作为处理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之间权利、责任的依据。
(2)承运人负责装卸费及理舱费,因为所有的装卸费及理舱费均已计入班轮费率表中,不另行收费,除非另有规定。承运人有时还负责仓库至船边的搬运作业,但已可另行向托运人收费。
(3)承运人与货主之间不规定装卸时间,也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仅约定托运人或收货人按照船舶的装卸速度交货或提取货物,否则,应赔偿船方因降低装卸速度或中断装卸作业所造成的损失。
(4)运输货物以件杂货为主,批量小,种类多,绝大多数为集装箱运输方式,也有部分为杂货运输方式,但目前已仅仅局限于个别航线和局部地区。
(5)班轮运输有自己的船期表。规定了航线、船名、航次编号、挂港、到达和驶离各港的时间、日期及有关注意事项等。
(6)承运人与托运人一般都是在码头仓库交接货物,一般不在船边交接货,除非另有协议。而航线两端的货运业务,一般由承运人委托的代理人负责安排和处理。
|